同性恋相关的法律困境思考

谢佳儒 2024-10-20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的同性倾向者开始以真实的身份公开生活。但是中国大陆至今对同性倾向者没有基本的权益保护,仍有大量的同性倾向者迫于各种压力而选择或故意隐藏身份进入异性婚姻,产生了各色的社会问题。

1.社会歧视。“同性恋者在单位里公开自己的性取向可能就会遭受歧视甚至失去工作,所以同性恋者有“义务”对性取向保持沉默。性取向是一种隐私,只有藏起自己,才可以免于恐惧,隐私权从权利转换到“义务”。这种义务不是法律强制力意义上的,而是文化强制。同志受压迫的主要象征不是犹太人隔离区,也不是一系列种族隔离法,而是柜子,其在心理学上被形象为“黑暗的地方,文化仇恨相聚,并且制造自我仇恨的地方。”

2.卫生健康领域。卫生健康领域,一些谣言和不科学信息的传播已经在同性恋群体中形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男同被认为是传播艾滋病的大力群体。事实不是同性恋者在传播艾滋病,是不安全的性行为在传播艾滋病,不分同性恋、异性恋。由于长期以来同性恋者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大多数同性恋者不敢公开暴露自己的性取向,为了摆脱孤独环境,寻找支持性力量和合适的伴侣,同性恋者比异性恋者更多的迁徙,更多的流动,更多地参与网络活动。他们之间很难建立相对稳定的性关系,多性伙伴及男性性工作者等陌生性伴侣发生高危性行为的现象较为严重。

3.传统生育观影响。婚姻“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一面越来越被平等的感情和性爱投入的“伴侣婚姻”所替代。同性婚姻也是和现代性有关联的,科技的进步,避孕技术,堕胎权的实现都使得“性”和“生殖”的关系不再如影随形。同性恋不会传染,而且属于少数群体,不会对人类种族的繁殖构成威胁。

4.名誉权、隐私权。1995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方刚的《同性恋在中国》,一男子起诉方刚和吉林人民出版社,称书中部分段落把原告描写成了一个同性恋者。一审法院判决方刚败诉,判决书里显示原因是“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二审法院审理方刚名誉侵权的实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去掉了同性恋是“性变态”的字眼。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司法者在不得不对同性恋表态时也是尽量不露声色,藏着掖着。同性恋者面对社会歧视,他们的性取向被恶意揭露时,他们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作、生活环境越来越狭隘。

5.同性恋者做手术亲属签字权。有一些同性恋者坚持自己未走入异性恋婚姻关系中,当他们出现重大疾病需要动手术,而同性恋人彼此没有签字权,目前法律不承认任何同性伴侣权益,包括医院探视权、医疗决定权等。

6.同性恋者走进异性恋婚姻的影响。同性倾向者在不说明真相的情况下与异性结婚,是一种欺骗行为。这种欺骗本身,对被欺骗者是一种伤害,伤害的甚至是孩子,乃至两个家庭的稳定。社会和家庭的压力不能给这样的行为提供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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