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婚合法4周年:跨国跨地区同婚、共同收养有重大突破

李仪琳 2024-10-22

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修正案,让同婚伴侣也能共同收养子女。

台湾当局近年陆续扩大承认跨国和跨地区同性婚姻,并通过了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子女的修正案。而同属东亚、但尚未承认同婚的日本和韩国,都致力成为亚洲下一个同性婚姻可以合法的地方。在台湾同婚合法4周年的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回顾这一年的进展!

2019年5月17日,台湾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也就是俗称的“同婚专法”,法案从当月24日起生效,到今天,不知不觉也满4周年了。

随着同婚合法,台当局近年也陆续扩大承认跨国和跨地区同性婚姻,这个月还通过了允许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子女的修正案。另一方面,同属东亚但尚未承认同婚的日本及韩国,都致力成为亚洲下一个同性婚姻可以合法的地方,他们的努力也正逐渐露出曙光。

日本:关东、关西的法院,对同婚采一正一反之看法

日本虽未承认同婚,但不少地方政府已致力施行同性伴侣制度。到2023年5月,据整理已有278个地方自治体实施,施行率为68.4%。为了寻求进一步的法律上的保障,各地的同性伴侣陆续向法院提出宪法诉讼;就在最近这一年,大阪及东京地院陆续做出判决。

在日本东京涩谷区的一场同志游行。

一、大阪地院:不肯认同性婚,是合宪的

2022年6月20日,大阪地院作出判决表示:“现行法制不肯认同性婚,是合宪的。”判决理由指出:宪法保障婚姻自由,是以“男女”的异性婚为基础,并不包含同性婚,所以现行民法及户籍法没有放入同婚相关规定,并不违宪。

那么不给同婚是否违反平等原则呢?法院则认为,从人格尊严的角度来看,作为配偶并以这样的身份受到公认,同性伴侣也具有这样的需求;不过该如何赋予法律保护,尚在议论阶段,因此现状欠缺具体规范一事并未违宪(注一)。

不过,判决中也提到:建立同性婚的制度并没有受到禁止,该用什么样的制度建立比较适合,应遵循国家传统和国民感情,以各个时代的夫妻和亲子关系等作为基础,接着作出民主的决定。依据今后的社会演变,未给予同性婚的现行立法,将来也可能会变得违宪。

二、东京地院:未开放同性伴侣组成家庭的现状,违宪但仍应留待立法者调整

2022年11月30日,东京地院作出判决认为:现状未开放同婚,并不违宪;但“没有制定和同性伴侣组成家庭的法制度,是违宪状态。”

所谓的“违宪状态”,根据《数位大辞泉(デジタル大辞泉)》,指的是“法律或制度等违反宪法规定的旨趣”,但为了妥善修正,要给立法者合理修法的时间,因此这段期间就叫做“违宪状态”。

据此,法院判决指出“违宪状态”,表示现状必须要被修正,而为了适当地修正,仍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所以现状还不能彻底说是违宪。

虽然东京地院跟大阪地院一样,认为婚姻自由应以制定时的前提——“婚姻为男女间之制度”——来考量,也让民法等法律不肯认同婚一事,不能直接说已违反宪法上的平等权。但另一方面,同性恋者在法律上并不能与伴侣组成家庭,已对同性恋者的人格生存产生重大威胁及障碍,因此违反宪法保障个人尊严的基本精神(注二),也是不争的事实。

参与此次裁判的律师表示,法院的判断,是说明即使结婚是属于男女之间的制度,但也不乐见同志们欠缺组成家庭的任何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采取对策。总结来说,由于日本是G7国家中,唯一没有肯认同婚的国度,原告跟律师团们认为,东京地院的判决是一大前进,将督促政府在法制上尽速改善现状。

日本是目前G7国家中唯一没有肯认同婚的国度。

韩国:法院判决初次肯认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

2023年2月21日,判决出炉,同婚在韩国虽然还没受到法律的明文保障,但有了这次判决,韩国的同性伴侣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地位首次有很大突破。

回到2019年,当事人宋先生与配偶金先生举行结婚典礼。由于两位同志知道同性婚姻登记不会被受理,因此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不过,后续宋先生在加入健康保险时,仍记载金先生是他的配偶,但健保局却以“不知道两人是同性配偶”及“不符合‘被抚养人’的要件”为由,取消了健保登录许可。

对此,宋先生认为:“两人有实际上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却被机关以基于同性为由,否认健保‘被扶养人’的资格,违反了被扶养人的制度意旨”,于2021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健保局肯认事实婚的同性配偶,也能拥有被扶养人的资格。

2022年1月,一审判决认为:“依照民法和大法院过往的宪法判决,即使从社会认知来看,婚姻仍旧是以‘男女结婚’为根本要件”、“现行法上同性间的关系,难以被认为是事实婚”,因而判宋先生败诉。

案件接着上诉到二审,二审首尔高等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断,肯认同性两人“是和事实婚同等的共同生活关系体”,并且认为“健保局只肯认事实婚关系的配偶有被抚养人资格,但不肯认包含同性配偶具有被抚养人资格;以性别倾向为由,否定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事实婚,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违反平等原则”,因此判宋先生胜诉。

这是韩国法院初次肯认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对胜诉也喜出望外,开心表示同性配偶的地位受到司法肯认,是社会平等的一大胜利。

资料照片

台湾:扩大承认跨国和跨地区同婚,通过同婚收养修正案

台湾身为亚洲第一个同婚合法化的地区,在这一年也有大幅进展:包含扩大承认跨国跨地区同婚范围,以及通过同婚可以共同收养子女的修正案。

一、扩大承认跨国跨地区同婚

事实上,台湾在通过同婚专法后,并非每对同性伴侣都可以在台湾登记结婚。

根据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的说明,在2023年1月19日前,根据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台湾人若要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民在台湾结婚,除了要看台湾法规,也要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也就是说,台湾人如果要和非台湾户籍的人同婚,必须要两地都同样允许同婚,二人才可以在台湾登记结婚。

不过,2023年1月19日之后,台“内政部”终于发函表示:未来除了台湾和中国大陆(除香港、澳门外)的同性伴侣,其余跨国跨地区伴侣均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亦即扩大跨国跨地区同性婚姻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几乎所有国家与地区(如香港和澳门)的人民,都可以跟台湾的同性伴侣在台湾登记结婚,但其中仍不包括中国大陆(除香港、澳门外)籍的伴侣。

二、通过同婚收养子女修正案

台同婚专法虽已于2019年5月通过,不过当时因为社会反弹声量大,同性配偶只能以一方身份收养他方伴侣之亲生子女,无法与伴侣共同收养第三方孩子或收养配偶的养子女。

虽然陆续有同志家庭提出收养,但也因没有对应规定而屡屡碰壁。直到2022年1月4日,才有首对同志家庭获得法院裁定许可,成为第一个顺利共同收养子女的同志家庭。

然而,同志可以结婚,却无法共同收养子女,无法享有完整的家庭保障;对此,2023年5月16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修正案,让同婚者也能共同收养子女。

过往同婚专法规定,同婚一方收养他方的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规定。本次修法则改为,同婚一方收养他方子女或“共同收养”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的规定,也更加完善了同性伴侣的相关权益。

台湾同性婚姻的未竟之路

根据日本新闻媒体的民意调查,日本赞成同婚的比率有63%,其中又以未满30岁的年轻女性比例最高,来到9成。而从上述判决来看,法院其实并不反对同婚法制化,甚至抱持政府赶紧订立相关法制的态度。因此,日本接下来会不会趁势加快同婚合法化的脚步,值得继续观察。

而韩国社会风气向来保守,出柜的伴侣相当少数,甚至连前总统文在寅也曾公开表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不过,在2023年终于出现肯认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首桩司法判决,这会不会成为抛砖引玉的第一步,也值得好好关注。

至于台湾,虽然迈开了许多步伐,但在跨国跨地区同婚上,还有不少未竟之路要走。根据台湾公视的追踪报道,针对印尼、越南、菲律宾等国,台当局预设这些国家的人士赴台假结婚比率较高,因此须先面谈才能结婚;而面谈的相关配套并不是很完善,因此也降低了承认跨国跨地区同婚的初始美意。

另外,根据台“行政院”主计总处2019年的统计,中国大陆(除香港、澳门外)籍配偶约占了跨国跨地区婚姻的6成比例,但却被排除在跨国跨地区同婚的保障之外。台“陆委会”曾表示,目前两岸婚姻须先于大陆结婚,经“移民署”许可赴台团聚并于线上完成面谈,确认婚姻真实性后,大陆籍配偶始得进入台湾再依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等程序。如仅例外同意两岸同婚可在台结婚及登记,则将对两岸异性婚造成不合理之差别待遇。

但大陆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上述条件根本无法贯彻。因此,针对前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跨国跨地区同婚,如何才能有更完善的保障,也是急需解决的课题。

婚姻是两人合意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之约定,不应该区分性别、地域、国籍,笔者在这里祝福,愿天下有情人都能终成眷属!

资料照片:台湾人信奇和澳门人阿古在台湾登记结婚。

注一:相较2021年3月的判决,当时札幌地院则指出:“日本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是违宪的”,这则是日本法院首次认定“现行民法未开放同婚”违反宪法平等精神的重要判决。大阪地院和札幌地院,在司法判断上明显分歧。

注二:日本宪法第24条第2项:“配偶的选择、财产权、继承、选定住所、离婚及婚姻与家族相关之其他事项,法律必须立于个人尊严和两性本质上的平等制定之。”

(赖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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